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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
泄露商业机密罪。由于商业机密是一种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依附性、共享性等特征。因而使得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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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包括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三个要素: (1)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2)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 (3)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有关保守秘密、防止泄露秘密的制度,涉及秘密种类、秘密等级、保密措施的一系列规定等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及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及司法等各个方面。并且,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
泄露商业机密罪。由于商业机密是一种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依附性、共享性等特征。因而使得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变,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泄露商业机密罪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民法典、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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