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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能够享受到该待遇: 1、当事人的娃儿户口未迁出,并且隶属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乡下户口)的,是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限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有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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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坚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看无犯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法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联盟审判实践,提议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两方对财产由谁所有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表面形式商定,两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置。但规避法律的商定无效。 2、夫妻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一方或两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两方由知识产权获到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方获到的债权 (6)一方或两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贴费和回乡生产补贴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配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有生活,一方或两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法分配。各自给钱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儿还有继承权,但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闺女赡养较多,应当多分遗产。掠夺继承权的情形比较严格,通常包括以下情形:《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有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抛弃被继承人的,或者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虚构、修改或者销毁遗愿,情节严重的。儿们不赡养老人,也无严重后果发生的,不能掠夺继承权,只是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对于出嫁的女儿是有继承权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如果没有遗嘱的,出嫁的女儿应当作为继承人共同分割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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