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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含义

2023-06-10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筹备组; 2、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4、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组建仲裁委员会; 5、推荐仲裁员,办理经费、住所等相关手续; 6、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7、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培训拟聘仲裁员; 8、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许可证书; 9、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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