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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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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后予以更正。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一)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XX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四)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五)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六)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八)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XX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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