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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
一、拘传的适用对象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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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强制被告出庭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适用拘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第二,必须出庭的被告传唤了两次传票。第三,必须出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留措施。适用拘留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法院院长批准,填写拘留传票,直接送达被拘留传人,由被拘留传人签字或盖章。拘留前,应向被拘留者说明拒不出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出庭的,方可拘留其出庭。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二、拘传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1.拘传的适用对象。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2.拘传的适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决定适用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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