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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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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严重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一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以及社会上的任何人,都有及时予以制止的义务。二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通气、相互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措施,对其进行管教。三是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可以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四是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五是因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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