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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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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在行为方式、主观罪过形式、主体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损毁的对象不同。本罪损毁的对象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即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和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之列但又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等有关的历史遗迹。而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的对象,则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还根据不同价值的文物有不同的惩罚
对故意损毁文物罪如何处罚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考虑,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实践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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