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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拘留所探视时间 第四十六条被拘留人员会见 (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
第二次吸毒被拘留在拘留所,可以会见被拘留人,但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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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行政拘留探视程序:(一)会见被拘留者应持有有效身份证。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的警察必须检查会见者的相关证明书、证明书,填写会见者的登记表,立即安排。(二)会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地区进行,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但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警告或命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行政拘留探视程序:(一)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检查会见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的登记表,并及时安排。(二)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一般会见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但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议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然后送回拘留室。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后,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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