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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继承父母的房地产不能公证继承权。所有继承人均可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过户,协商不一致也可向法院起诉继承房地产,其他继承人为被告,法...
房屋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到场的。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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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公证,提交一下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办理房产申请登记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2、必要资料:办理房地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交以下证明书。资料: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籍簿及其复印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的其他代理人必须提交具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书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死亡,需要提交死亡证明书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生效的法律文件(原件),按照《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通知印发之日起(7月5日)不再执行。 另外,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关于父母遗产的继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办理: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 如果独生子女想要继承父母遗产,提供给相关部门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房屋过户登记,不再履行必须对遗嘱进行公证的规定。 二、法定继承 1.协商继承 如果全部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则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如果是独生子女可参考“遗嘱继承”应提交的材料。 2.公证继承 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废止了,但遗产继承公证还是具有其法律效力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然后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且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或者状告银行、房管局(因为他们有审查合法继承人的义务),待法院判决、调解后,可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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