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税收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税、增加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销售、收缴、开具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出具完税凭证,出具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九)政府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税收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停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0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