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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收集以下能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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