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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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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夫妻离婚仅带来共有基础的丧失,并不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然分割。夫妻离婚了,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共同共有。专家的观点也没有错,只是不符合本案案情。本案并非离婚的双方均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是一方要求确认共同所有,另一方提出该财产是其个人所有的抗辩。主张该财产是其个人所有,也是分割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目的在于排除共同所有。在一方要求确认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1、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内转移或者挥霍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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