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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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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行政拘留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因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可以在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的同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1、行政复议“成功”,应当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违法拘留”(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复议决定。 2、(被复议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该复议决定。若本案件的公安机关单一的作出“拘留”的行政行为,且该“拘留”已经得到执行,则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必要。但是,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或复议人)作出“赔礼道歉”、行政赔偿决定。 3、本案的(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不能够及时向当事人(或复议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的书面请求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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