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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 二、 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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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 二、 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 二、 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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