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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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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能够为你解答“起诉担保人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首先估计是连带责任保证。故简单地回答,保证人F在11月1日签署承诺书,E就能证明已经向F主张了保证责任,F应当从该日期开始履行保证责任了。这时就没有保证期间什么事了,期间内已经主张权利了。接下来事的转化为履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了,起算点是11月1日(不是重新计算的而是新发生的),期间就不是6个月而是2年了。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则适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说,关键在于2011年到期之后的6个月内,有无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有的话,就适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还是可以去起诉保证人的。
担保人的担保书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生效,除非担保人事后承认其所担保的内容。房产证复印件不能作为担保的依据,因为房产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刑事责任是不能担保的。担保的解释权不应该由公司掌握,因为担保合同是公司提供的,只要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该以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为据。因此这个合同大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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