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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标的,招标无效合同就无效; 2、如果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标的,招标无效合同还有效。 3、法律规定,违反...
招标无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取决于情况: 1、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无效。 2、如果不需要招标,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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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所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因为其以违法手段获得中标,所以其中标无效,当然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2000年12月29日,济慈教育集团与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济慈教育集团将济慈中学一标段的全部土建工程和水、电、卫安装工程发包给建功集团施工,暂定造价1650万元。 2001年2月10日,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功集团进场施工。 2001年9月6日,济慈教育集团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在校师生的安全为由,通知建功集团:要求在9月14日前完成对遗留工作的扫尾工作及存在严重缺陷的修补工作,并撤离全部施工人员,到期末完工的工作由济慈教育集团统一调度处理。 施工期间,济慈教育集团先后共支付建功集团工程款9692285元。 2002年4月15日,市建设局发出市建设(2002)43号文件,认为在济慈教育集团的教育楼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济慈中学教育综合楼等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 工程大部分已投人使用后,济慈教育集团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之后,济慈教育集团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建功集团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建功集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这也是一个无效的案例,七种典型情形之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典型情形之一。 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施工方施工具备资质,只是违反了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属于非法经营,同时具备纳税主体资格,不应扣除任何费用,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利润和税金。
看情况。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未做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则合同有效。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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