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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医疗险退保条件有哪些?

2021-12-17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强制保险的退保条件包括: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 (二)被保险机动车停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 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归还保险人;不能归还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并经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投保人、保险人终止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起收取保险费。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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