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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也就是,依据《》规定,对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且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夫妻内部而言,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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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 夫妻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因为你说的一些时间不够明确,我先假设一下你的情况,如果有不对的请指出: 1、你之前单位分给你那一套一居室,或者也是结婚之后才领到的(租用)。 2、结婚之后,才领到这间三居室。 3、在离婚之前单位进行房改,于是在离婚(99年)之前就交了相关房改的费用; 4、在离婚之后,你的单位的房改才真正落实,你在2020年办到了你自己名下的。是这样吧?如果是这样,那么你还真的要跟前妻分这两套房。1、你认为离婚后才办理产权证,两处房屋都应为我后财产。这个是有偏差的,房屋的交易,是以购房合同签定及付款时间来确定的,即是说,合同签了,房款付了,这个房证就只是手续上的完善的问题,整个交易都是已经成立的了。2、民事调解书能否认定你应有三居室,不再分割,一居室办理给她就可以?这个是不太可能的,除非你们自己协商好,双方同意这样分割(或取得三居室的一方给取得一居室的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这两套房的身份是一样的,都是,就是应该各分一半的权益。3、如果她找不到离婚前交款的证据,是否会进行外调?这个是可以肯定的,她也一定会申请法院外调的,而且这个应该不难调查清楚的。单位里都有记录,一批过一齐办的事情。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为了使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起诉,根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第二、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是这样约定的: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处理方法之后呢,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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