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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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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需要延长特殊情况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在此期间可以开庭,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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