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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更改法人代表 企业更改法人代表先去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然后去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与股东(合资人)不同,如果法人代表在公...
公司法人的变更,是指公司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公司意思自主决定,公司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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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处罚。所以,要分而论之。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人代表的责任。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法人代表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若法人变更了,要追究前法人代表的责任则要分而论之。一般而言就代表公司行使的职权行为,法人变更后就不能再向该前法人代表追究之前的责任,若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能够向其追究。
目前企业破产往往是“破并结合”,企业没有宣告破产之前就得由政府指定一兼并或收购主体,各级法院更是把这一条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不难看出,企业破产操作不规范问题十分严重,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其中破产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界定破产时间《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时方才申请破产。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非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呢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清偿能力,却隐瞒自身情况,对外仍进行经济行为,一旦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一堆烂摊子,《企业破产法》又成为其甩包袱、推责任的挡箭牌,以致形成破产有理、破产有利、破产逃债的状况,使许多债权人损失惨重,叫苦不迭,对此状况,《企业破产法》是难辞其咎的。
1、有限公司的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可继承股权,可凭死亡证明、公证继承文书或者法律文书申请变更。变更股东的办理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②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③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决关于股东死亡股权如何继承工商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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