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这样规定的: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上级法院重新处理,不是写申诉状,而是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另外,申请再审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就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具体条件如下:一、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3、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是指: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刑事申诉理由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出申诉理由。关于申诉理由,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来执行。因为提出申诉与提起再审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根据该条规定,申诉理由,是指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所谓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的案件,首先要由法院立案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再审,审查的期限是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人月;当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47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