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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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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原则上,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外出,即原则上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地方,但一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场所或者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地。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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