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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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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情况需要做继承公证,北京是这样的!有了遗嘱,如果你是唯一的继承人那么就直接去做公证就可以!如果不是唯一继承人,那就需要其他的继承人配合,去公证处,填写放弃继承声明。然后你拿着继承公证,房本,你的身份证这类基本证件。直接去过户大厅就可以办理了!基本需要的证件就是身份证,户口本,你父亲的死亡证明这几个基本的你手头都应该有的材料!具体的建议你给你当地的公证处打个电话咨询下!肯定是以当地的政策为准的!遗嘱本身不需要公证,但是你想过户的话需要有继承公证,否则是没法过户的!希望有所帮助!。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1、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应当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到当地的房管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3、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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