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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24小时通报,失踪48小时立案。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人身安全危险,可以随时立案调查。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
不合法,1、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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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在执行公务进行检查、搜查时,对认为可能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是可以检查、搜查的,但是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出示相关证件2,《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国家队搜查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进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作了具体规定:(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此案例中,公安机关有权对A的藏身地即B的住宅进行搜查,B及其妻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A是在行凶后手持凶器藏于B家中,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1、您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据此条规定,在公安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要求你协助调查案件。 2、关于协助调查的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对协助调查、询问证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了解完实际情况确实与被询问人无关,就会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最长时间也不会超过12小时。 3、关于协助调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会问你与被害人的关系,你所知道的被害人的情况,案发当天您在哪里,做什么?有可能问与被害人通话的内容?还有可能问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情况。 对于公安人员的询问,你必须保证如实回答,不能隐瞒真实情况,具您所述,您本来也确与案件无关,对于公安机关所询问的问题,只需要如实陈述即可。 关于您与被害人有过亲密关系,看公安机关是否询问,如果不问,您无需回答,如果与案件有关或者公安机关询问,您则必须如实回答。 4、关于公安电话中说:没你啥事,是他们已经确定没我啥事还是故意这么说?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确实与案件无关,应该公安机关就是想了解一些实际情况,可能确定您没事,但也有可能公安机关正在侦查阶段,并不能确定案件与您无关,这样说是让您放心的去配合调查。 综上所述,如果您确认与案件无关,并不知情,不需要恐惧,只需要把您所知道的和公安机关问到的问题如实陈述即可,不需要有太大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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