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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市政公共用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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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3)自用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区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免税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 (二)土地管理费: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 (三)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不低于评价估地价的20%、40%、80%的土地出让金; (四)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收取(每亩10000—12000元);占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收取(每亩8000—10000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五)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六)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每本20元,简装本每本10元; (七)土地租金:划拨土地补办租赁手续,根据用地性质和土地等级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按照用地性质,以租赁合同额的15—25%的标准收取;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按照实际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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