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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以下情形的就是可诉协议: 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 2.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3.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协议; 4.行政机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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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 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有四种: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2、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3、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协议;4、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协议;此外,其他类型的行政协议争议不能起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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