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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
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接受节育手术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符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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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登记手续。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1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出。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无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出具前款规定证明的条件和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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