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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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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责任: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抽逃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
抽逃出资罪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我国的《刑法》以及我国的《公司法》。如果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该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很多的时候会对公司以及股东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抽逃出资的金额巨大的,就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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