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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向谁还钱应当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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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定效力如何?即这种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对外部的第三人有无此约束力?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维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笔者在参考了德日两国的规定之后,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违反当初约定而向第三方转让了债权,在第三方属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认为债权的转让行为有效,故应保护其效力。债务须向新债权人(第三人)履行债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转让人(原债权人)承担。由于无权转让债权让与人可能会因转让债权而牟利,但这是否属不当得利7值得研究。我们知道,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即债权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如前所述,债权可以转让的标的,那么,无权转让债权的债权与人,相当于无权转让他人的财产(因为当事人双方已事先约定不得让与该债权)一样,所以,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故其转让财产所获得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债务人的损失,则债务人有权基于浸权行为,请求债权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债权的,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债务人。 第二种情况,如果第三方属恶意,即明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有约定的前提下,仍将原权转让的,则不应保持其效力。同时,由于债权人本身也存在过错,那么应由双方向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承担。但若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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