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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应该找公司讨个说法。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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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文件规定,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8.7元、每小时17.4元。
2018年7月1日,四川省人社厅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具体调整如下: 1、月最低工资标准 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相比之前分别增长2 3.0%、 19.6%、 18.7%。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 7.1%、 6.1%、 5.8%。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 6.3元小时、 1 7.4元小时、 18.7元小时,相比之前分别增长2 3.5%、 20.8%、 19.1%。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 7.3%、 6.5%、 6.0%。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七月份四川的的一些小伙伴工资应该就会发生变化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也不可以扣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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