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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XX。XX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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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XX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XX官方网站上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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