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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种类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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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本人就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归纳如下: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判决。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4、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形,现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分述如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可以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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