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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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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由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委托人的授予,所以代理权限的范围取决于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的授权事项和范围。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越权代理,除非得到委托人事后追认,否则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越权代理给委托人和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授权委托,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授权,是指仅授权代理人可以处分当事人的一般程序上权利,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授权代理可以处分实体权益。这种特别性的权利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否则,代理人不得代为处分。具体到人事争议仲裁中,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和对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这些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一.授予代理权的范围有哪些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 (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 (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一)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二)授权委托书首先要写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况,被委托律师的身份情况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情况。 然后还要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权书中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只写承办律师,因为授权书是依从于委托合同的从文书,是委托合同的附属性规定,对律师也即对律师事务所。 (三)其次要写明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即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务范围。 这一部分可列举叙明,也可概括说明。要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授予律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因民事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列举说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写法律文书、上诉、反诉等等。如概括写,可只写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等。 (四)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 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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