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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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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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