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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弹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1-10-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或压缩气体等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五支以上(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况。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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