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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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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亦应处以刑罚。(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实践中,有的民族分裂分子以召集信教群众讲经、学经为名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或印制具有民族分裂内容的传单、书籍等进行传播,这些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法应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刑,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使其丧失继续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经济基础。此外,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办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犯罪分子为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如印制反动传单、书籍的机器,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微机,用于收听、传播民族分裂广播信息的收音机、电视机以及在进行煽动民族分裂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等等,均应依法予以没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言论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系通过言论行为表现出来。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实行犯,即只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即可构成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任意共犯,其即可以是多人进行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一人进行的单个犯罪。
一、煽动国家分裂罪 煽动国家分裂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该罪是指为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割据一方,另立伪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而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 二、标准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实施张帖标语、散发传单;编辑刊物、发表演说、播放图像;非法出版、宣传邪教等行为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对煽动分裂国家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 三、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五、罪与非罪 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中,参与人员一般都非常复杂,尤其是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往往借群众事件为掩护,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欺骗,或因不明事实真相误传谣言,或由于对中央现行的民族政政策不理解,发牢骚、讲怪话等,这些都属于思想教育问题,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六、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不会被判死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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