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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不作为是行政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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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来看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方式我国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对复议申请人拘束力的内容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相同,对被申请人的拘束力则具有行政裁决的效力,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实际效果得以实现。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一系列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机制,但这种机制有无强制力、如何体现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同时,也没有赋予申请人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目前法律上缺少一个启动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渠道。因此,在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应赋予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对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本意看本案的受理问题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法律有明确的否定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外。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没有否定性或禁止性规定来限定申请人的救济方式。根据司法最终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因此,本案的起诉人既可以选择行政救济渠道,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市政府履行重作义务。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即为: 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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