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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不一一列举。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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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所有权、行使、管理和保护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非常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来看,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而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现今社会,存在着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会对社会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一大隐患,知识产权问题的危害列举如下。 (1) 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打击了知识产权人的创造积极性。一些不法分子盗用了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并利用盗取的知识产权获取利益,这样便造成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利益减少,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直接打击了知识产权人的创造积极性。这样发展下去,将不利于激励更多的人通过不断创新创造出有价值的东西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2) 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正常维护,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大量发生,导致了许多关于这方面的纠纷,但是这其中大量的纠纷没有按正常程序由法律来解决,部分人采用不正当的途径来解决,这便会引发许多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对社会的稳定十分不利。并且,盗取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在侵权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使得一部分人为了追求不劳而获的利益铤而走险,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3)也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知识产权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了我国与国外的合作。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世贸组织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并将知识产权的谈判作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一项重要谈判。但是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造成了国际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满和怀疑,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了我国与国外的一些纷争,极大的影响我国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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