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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分不分新老刑法

2022-07-03
第七节假释 第七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相关文章:部门规章1篇1次司法解释4篇6次) 第七十四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章:司法解释1篇1次) 第七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关文章:部门规章1篇1次司法解释1篇1次) 第八节时效 第七十六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相关文章:司法解释4篇6次案例1篇1次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关文章:部门规章1篇1次司法解释3篇5次案例1篇1次) 第七十八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章:司法解释1篇1次) 法条虽然是那么写,正常人就觉得应该这样办,但是司法机关的做法 也不一定如此,因为总是有司法解释,司法机关要照办。因为法条经常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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