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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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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必须由其总行向外汇局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在其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持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银行,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一)业务条件1、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2、具有三名(含三名)以上经外汇局培训合格、熟悉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从业人员;3、具备外汇局认可的单证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控制度。(二)技术条件1、根据“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1),建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2、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3、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设备要满足“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2)。4、使用本系统的银行操作人员均须接受外汇局操作培训并取得资格。5、办理业务的每家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一名以上技术人员能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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