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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骗取贷款罪立案的规定: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
现行《刑法》对骗取贷款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 1、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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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刑法对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为自然人和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现行《刑法》对骗取贷款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 1、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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