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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利珍,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汉台区XX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XX,系死者陈凯之妻,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本。申请人A,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凯之子。法定代理人张利珍,系A之母亲。被申请人:汉中市XX医院法定代表人B。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凯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凯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汉中市XX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凯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凯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凯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凯失血性休克,在陈凯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凯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凯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依照黄家駟外科学记载像陈凯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O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凯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凯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凯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此致汉中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人:张利珍二○○五年三月七日
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欠条 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 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付给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欠据 为(事由)欠(债权人)人民币(金额)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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