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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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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不认同事实婚姻,都隶属违法同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限定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有生活的男女,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差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两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两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
是有条件承认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处理。
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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