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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差异

2024-11-12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在定义方面,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届满或终审判决做出后,仍未能完全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使法院无法顺利进行执行工作,导致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当事人。其次,从影响层面来看,被执行人义务得以全部履行后,与普通公民无异,无需承担失信后果,但失信被执行人将会被法院列入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这将对该人士的信用记录产生深远影响,包括无法获得贷款、无法申请信用卡以及受到高消费限制等。最后,从法律角度来看,被执行人可以被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前身。一旦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即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失信的个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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