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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行政侵权行为后,可由赔偿请求人直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也可以由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请求。而赔偿的具...
1、行为人对于其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应当作出以下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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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对于其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应当作出以下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侵犯财产的,按财产的实际损失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侵权应当根据侵权类型确定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行为”。根据这条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名称权行为: (1)未经非创作人同意,在作品中独署或合署非创作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求发表的行为; (2)在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盗用他人名称,冠以赞助者、祝贺者、鉴定者或顾问等头衔的行为; (3)以他人名称私刻印章,假冒他人(法人)签名,或假冒他人名义以信函、电报、电视等方式欺骗、愚弄他人或第三者,致使他人或第三者的财产或名誉受到损害、人格受到侮辱的行为。侵害名称权必须依法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150、151条规定,凡公民或法人名称权受到侵害,公民或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因侵害别人名称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指出:“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侵害名称权的损害赔偿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权利人要求赔礼道歉的,还应当赔礼道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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