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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车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所以车辆转手后未过...
一、未过户车辆出了事故谁负责车辆买卖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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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过户车辆出了事故谁负责车辆买卖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其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哪些情况负全责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一、未过户车辆出了事故谁负责车辆买卖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其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哪些情况负全责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掉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规定是车辆卖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交付之后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是该车辆一方责任的,由车辆实际受让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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