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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
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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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需要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本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犯罪; 第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出于故意心态的不构成本罪。 虽然易燃易爆设备会进行非常严格的保护,但是即使保护的再周全,也是可能出现纰漏的,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导致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即使是这样的过失行为也同样是需要对相关的损坏行为承担责任的,至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怎么处罚,刑法上也是做了明确的规定的。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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