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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
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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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他的证据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说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当然包括举证的权利。如果不允许第三人举证或第三人举证确实、充分也不予采纳,显然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应让第三人充分行使其应当享有的举证的权利。第三人从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若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当采纳。这样,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能有效打击行政诉讼中的不正之风,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当得利案件遵循的也应是"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原则。 没有合法依据是一个消极事实,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依据有四: —是原告对消极的事实无法举证; 二是从公平的角度看,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利益,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依据; 三是能证明收受利益原因的相关证据多在被告的控制之中,从离证据远近的角度看,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四是在假设的确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原告是无法证明这一点的,因此原告显然不应当承担证明"给付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相反被告所要主张的自己因原告的给付而取得收益是有合法依据的,那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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