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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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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的规定是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虽然《行政复议法》并未就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情形进行规定,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本质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对不同的当事人均适用,不因当事人的变化而导致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变化。因此当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为重复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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