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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上下班路上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2024-11-18
是否将员工在下班路途中自行跌倒归类于工伤范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考虑。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的侵害,则可以视为工伤。但如果员工下班路途中因自身不慎滑倒,则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因此无法确认其属于工伤。 以下是七种应纳入工伤认定考虑的常见情形:第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执行职务而导致的事故伤害;第二,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所受的事故伤害;第三,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第四,患有职业病;第五,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或因事故下落不明;第六,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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